行业动态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2017-03-08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资源〔2017〕10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水财务〔2016〕168号)等相关规定,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7年2月27日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水财务〔2016〕16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三条 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项目的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中央财政通过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资金补助。

  第四条 本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本项目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施,其中涉密内容应按照国家对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有关要求和水利部有关保密规定实施。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的项目建设;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应成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项目办),具体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依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提出的建设任务按年度实施(以下简称年度项目)。其中:流域管理机构项目《技术方案》应报水利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项目办)进行技术审查;《技术方案》提出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与《实施方案》保持一致,如有调整应报水利部履行变更程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项目《技术方案》报水利部项目办进行技术复核后,按所在地财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审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水利部项目办备案;《技术方案》提出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与《实施方案》保持一致,如有重大调整应报水利部履行变更程序,一般调整则按所在地财政项目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七条 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年度项目应依据《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和财政部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按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